提交以后再想修改商标图样是不可能了,不过有些情况是例外的.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要求申请人对商标申请加以修正的,可以发审查意见书.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非显著部分,需要申请人放弃专用权,但申请人事先没有声明放弃,不放弃专用权又有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的内容加以修正.
一、申请人做出说明或修正的内容
商标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间向商标局书面提交说明或修正意见.说明或修正意见可以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按照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二)对审査意见书拟驳回理由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辩;
(三)声明放弃商标非显著部分专用权,但不得对商标图样进行修改.
二、申请人说明或修正意见的效力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由商标局审查其反馈意见.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真实、充分、有效,可以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商标局根据采纳情况不再适用或部分适用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不被采纳的,商标局依据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结合在先权利情况做出审查决定.
三、商标审查意见书回复期限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四、注意事项
关于修正的适用极少发生在实践中,商标局很少会对所提交的申请发送修正通知书,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直接驳回.所以大家在申请之前应该做好查询工作,避免此类问题发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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