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料指出:"商标将其所有人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的基本功能决定了,为防止消费者和一般公众被误导,商标所有人必须能够制止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使用.这是商标注册赋予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本质.他必须能够禁止第三人在其受保护的商品上对其商标的任何使用行为……而且,由于消费者受免遭混淆的保护,这种保护一般扩展到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如果此种使用足以引起混淆的话."以上论述揭示了商标权"禁"与"行"范围不一的本质在于:赋予商标权的实质不是保护商标权这一私权,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保护商标私权实现制止混淆的竞争政策诉求.而为实现竞争政策目标,就要求商标法对商标权利范围的界定必须充分保障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即在明确界定了商标权的专用权后,再划定一个范围,将可能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排除在外.申言之,为实现这一竞争政策目标,需赋予商标权人以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企服快车面,积极权利的赋予旨在通过赋予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以形成商标的识别功能;另企服快车面,消极权利的赋予旨在通过制止混淆与淡化维护商标的识别功能.唯此,商标法才能达到正本清源、制止混淆、打击假冒的效果,而制止混淆、打击假冒正是以整肃市场、规范竟争、保护消费者为主要内容的竞争政策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