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而言,分析商标平行进口现象,不难得出商标平行进口有其经济上和法理上的合理性意义.从经济上看:
(1)平行进口商与商标的被许可人之间的竞争,可以刺激国内经济发展,促进贸易自由.(2)平行进口的货物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消费者能够从平行进口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3)平行进口商从国外大量采购货物时,商标权人也可以从平行进口中获得好处,平行进口商通过买卖交易也能从中贏利.从法理上看:
(1)商标是区别不同企业产品的标志,商标权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会阻止使用让消费者产生不同来源误解的商标.(2)商标权的穷竭问题,无论是具有地域性(国内用尽原则),还是具有普遍性(国际用尽原则),都承认一国合法制造与出售的产品,可能会因转售、再转售或进口、出口而侵犯商标权,但权利用尽的地域性或普遍性都试图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
一般而言,允许平行进口,对跨国申请商标多的国家不利,对跨国申请商标少的国家有利;对高价位的国家不利,对低价位的国家有利.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人力、劳动力资源远比发达国家便宜,市场潜力巨大,开发品牌所必须的投入相对要低,许多产品都采用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并由发展中国家创造品牌效益然后销往世界各地.这种现象将会越来越普遍,其结果是获得技术先进而价格更为低廉的产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利.由于发达国家在各国都申请了商标保护,发展中国家要生产有关产品就必须获得发达国家商标权人的许可,因此发展中国家已经付出了代价.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平行进口,则发展中国家合法制造的产品出口到不同国家时还要付出另外的代价,其结果相当于双重收费,产生类似于关税壁垒的效果,对发展中国家显然不利.所以,就商标权利国内用尽而言,各国显然都无一例外地加以接受.因为在商品首次出售后,如果还允许商标权利人在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或转销中,干涉他人使用其商标,无疑会严重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而这是任何国家都不会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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