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以及商标权的研究是以商标为逻辑起点的,商标何以存在、何以保护以及保护程度如何等法律问题均需要从商标的内涵中获得规定性.商标究系注册的具有识别性的文字、图样等图文设计,还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符号,抑或兼而有之,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与商标图样的概念以示区别.依此而论,商标法研究的逻辑起点似乎面临着各执一词的窘境,商标法的研究也几乎陷入体系混杂的境地.事实确也如此.商标权的客体究系"商标"还是"商誉",抑或"商标及其承载的商誉",商标权的效力根源究系注册还是使用,商标的叙述性使用究系商标使用与否等,始终存在着认识上的争论,司法实践的理解也各行其是.
为了解释商标权取得的唯注册论,无疑将商标的客体定位于商标或者商标图样更具有说明上的便当性.为了解释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性,无疑将商标的客体定位于商誉更有说服力.因此,这种争论虽不乏是受特定解释目标的指引与决定而择取商标的部分特征与属性予以说明使然,但商标定义的无法周延无疑直接为之提供可乘之机.商标定位不同,商标权的研究结论与体系构造也就存在不同.对商标的价值评判缺乏统一准则是商标制度史上最为严重的危机.学者们开展的商标"符号圈地运动"批判是对商标异化现象最响亮的警告.有学者认为,现有的关于商标的定义对于正确理解商标的含义非常有用,但是考虑到商标的形态、种类及使用方式等因素都在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试图用一两句话抽象出一个非常准确、全面的商标定义不太现实,对商标的法律属性进行简要的描述似乎更加可行.
从商标定义困难的理由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一是商标形态、种类及使用方式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如我国2001年《商标法》承认了立体商标的地位就意味着商标构成要素的空间形态得到了扩张.因此,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理解必须放在历史的动态发展中去,这就提出了商标范畴解读的共时性与历时性问题,只有将商标的历史演变与时下的发展状态结合起来,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商标构成要素的外在性与附属性,发掘其对文字、字母、图样、声音、气味等表现形态的超越性.二是商标的形态、种类及使用方式在新的社会经济技术背景下仍谓商标,如果不是名实之变的话,那么商标就应该具有超脱于社会经济技术背景的质的同一性,这似乎可以从商标本体中得到发现,从商标本质属性或者价值中发掘.而且科学研究中的概念就是指反映思维对象及其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术语的革命......政治经济学通常满足于照搬工商业生活上的术语并运用这些术语,完全看不到这样做会使自己局限于这些术语所表达的观念的狭小范围."
于商标法而言,满足于商标概念的现有解释,又何尝不是如此.因此,对商标概念的超越性探索是寻找商标共同点并展开商标价值与形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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