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这是除不予注册这一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举措外,就禁止使用作出的规定.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5号令》),管理案件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须予以注意:
(1)需有他人可能侵犯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源,其中,申请人为未注册商标的,需有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同自己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申请人为已注册商标的,需有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同自己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申请人应收集侵权事实、商标驰名及对请求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等证据材料,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3)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应属于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并加以保护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应属于中国驰名商标予以认定并加以保护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5)商标局作出认定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受理案件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局认定结果依法结案,如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应作出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处理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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