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年终奖扣缴个税的两种计税方法,即: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有的情况下,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得出应缴税额更低。有的情况下,年终奖单独计税可以避免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税率提高的情况,这对于很多纳税人而言实际上是一种优惠。

单独计税是怎么算的?

【单独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选择单独计税,由于48000÷12=40003000,则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48000×10%-210=4590元。

有关单独计税的“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有这样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就是这样一句话搞晕了不少纳税人小伙伴~这个“一次”是啥意思啊?怎么算是“一次”呢?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年终奖适用单独计税,只能一年一回呗!

但如果公司年终奖是分上半年、下半年发放的,性质上都是年终奖啊,不能合起来单独计税吗?

这时就要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了~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小明2020年1月领了2019年度年终奖,下半年跳槽到新公司,新公司12月发放年终奖,小明有幸分一杯羹,那这一笔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吗?

对于聪明的你答案一定是显而易见了:答案是不能。

原因如下:

按照税法上的“收付实现制”,扣缴单位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则案例中两笔年终奖税款所属期分别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属于同一纳税年度。

虽然两笔年终奖都符合【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但由于2020年1月的奖金已经适用了年终奖单独计税方法,所以12月的奖金不能再次适用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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