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出差,乘机时取得机票,同时按规定购买了保险,但只取得了保险单。请问这笔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机票后附的保险单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要开具发票。
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退还将导致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减少,实质上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收入,不涉及企业收入的确认。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自产的货物作为市场推广样品送给客户,视同销售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于样品的视同销售成本费用应如何确认?
自产的货物作为市场推广样品送给客户,先按公允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结转样品成本,同时按公允价格根据样品用途确认对应费用支出(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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