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的大概是这样,发包人为A,承包人为B,实际施工人为C,A将工程发给了B,B将工程的一部分给了C施工,结果B经营不善倒闭了,C便向发包人A要钱。
如此主张债权是否合法,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呢?先上结论,不合法。
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法条,一个法条说是实际施工人员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也就是C可以跳过B直接问A要钱。另一法条说公司破产后,这个公司之前欠的钱得归集到一块,不得单独清偿,也就是说所有跟C一样的人汇聚到一起,等B那边算完(清算)后,才可以把A欠B的钱偿还给C们(假设清算时A欠B的钱偿还)。
诶,一会说的是C可以直接找债务人的债务人A要求付钱,一个说的是C不能直接问A要钱,这两条法条不是冲突了吗?如果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前者为特别法,那么C就可以直接要求A付钱,为什么又说这是不合法的呢?
实际施工的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确实属于特别法。咱都说合同相对性,即A和B交易B和C交易,A和C之间互不干涉,但经过多年发展发现,作为实际施工人的C经常会要不到钱,毕竟企服快车是房地产集团,另企服快车是务工人员,法律为了保护施工人员,才有了这项特殊规定。
越过承包人的条款只在一般情况下才可使用,当B进入到破产清算阶段,C对B的债权就从工程款的属性变成了破产债权,因此不能直接越过B向A主张债权。
有人认为越过承包人的条款保护了实际施工人,不得单独清偿的条款损害了实际施工人,但小编认为并不全面。
承包人B夹在A、C之间很被动,C是为B打工的,没有C的劳动B就不可能有收入,但A毕竟是金主爸爸,是实际付款的人,对于A、C,B都不想得罪。越过承包人,让实际施工人C能够获得切实利益的同时,也解放了承包人B,B大可跟A说“工人非要这么做,我也拦不住呀”。
不得单独清偿的条款某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破产清算中的学问可深得很,各色债权人汇聚到一块谁也别想提前拿钱,对于法律资源相对较弱的工人来说这是相对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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