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这件事,公司的股东应当也都不陌生了,根据规定,股权转让之后,原股东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缴税的计算公式就是用当时出资购买股权的价格减去股权转让时的价格再乘以20%的个税税率,所以股东转让股权之后要缴纳个税的基数就是股权原本价值-股权转让价格之后的差额,那么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之后,该由哪方来缴纳个税呢?
关于上述问题,小编通过举例的方式向大家说明:
小甲、小乙、小丙三个人曾经共同出资开了一家公司,其中小甲出资40万,占股40%,小乙和小丙各出资20万,各占股20%,而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小甲因为自身原因想要退出公司,于是小甲就将手中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小乙、小丙两个人。
小甲和小乙、小丙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协议,约定了将40%的股权平均地转让给两人,小乙和小丙各自接收20%的股权,股权转让的价格为38万元。
小乙和小丙两个人要各自支付小甲16万元的股权转让费用,而这笔费用分为三个周期支付,第一周期,小乙、小丙两人支付小甲11万元;第二周期,小乙、小丙两人支付小甲4万元;第三周期,小乙、小丙两人支付小甲1万元。
第一周期两人的钱是顺利打给了小甲,于是小甲就和小乙、小丙办理了工商变更,但是在第二周期两人一共只给小甲打了2万4千元,于是小甲认为这两人不遵守协议规定,将小乙和小丙告上了法庭。
而在法庭上,小乙和小丙对此做出了回应,他们声称自己没有按照约定在第二周期支付小甲4万元的原因是他们为小甲代缴了个税,后经法院查实,二人确实是为小甲代缴了个税。
小甲自然也提出了反驳,小甲说在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就约定了了,小甲需要缴纳的个税是由小乙小丙负责的,但是缴纳个税的金额是不包括在38万元里的,缴纳个税的钱是他们自己出的,不是从小甲的38万元金额里扣的。
小甲的这一回应确实是可行的,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和接收方约定了个税由接收方负责是可以的,问题就在于小甲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未在协议上进行明确规定,且小甲和小乙、小丙之前交易的时候也没有过这一交易惯例,于是法院判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个税由法定代表人小甲负责,小乙、小丙代扣代缴的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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