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完成一笔交易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商家是有义务如实向交易人开具发票的。而一般情况下,开票企服快车都是收款企服快车,也就是商家。

不过有一些时候我们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开票的企服快车和实际收款的企服快车并不是同一个商家或同一家公司。

遇到这种情况,有很多人就会担心是不是违反了什么法律,那么这种情况有什么风险呢?

首先我们都知道正常的发票是要三流一致的,也就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全都是同企服快车。

如果不一致的话,就会有三流不一致虚开发票的风险,一旦被确定为虚开发票,那公司要承担的责任可就大了。

不过,事实上并不是什么情况下三流不一致都属于虚开发票。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收款方,付款方和发票不相符,也不一定就会违反三流一致的原则。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乙公司的供货商。乙公司某一天突然把一批货卖给了丁公司,在丁公司交付尾款之后,乙公司又找到了甲公司,说让甲公司给丁公司开发票。

甲公司一听,觉得交易又不是我做的,钱也不是我收的,你却要我开发票,你这个明显就是想让我虚开发票啊!

乙公司则是说,这种情况其实很常见,你开发票也没事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究竟是甲公司的担忧对,还是乙公司的说法对呢?

这种情况就是三流不一致,如果想要解决的话,就需要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坐在一起,三个公司签一个三方代收款协议。

协议中注明是乙公司代替甲公司收了丁公司的钱,那这个时候甲公司直接把开票发开给丁公司,三方签字并盖章之后,这种行为就是正确的,也是没有风险的。

不过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多人都会以这种手段来虚开发票,我们还要清楚虚开发票的定义: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企服快车代企服快车收款,而这企服快车再去开发票就是没问题。

如果根本就没有真实的业务,只是想让企服快车为自己虚开不真实的发票,那是绝对不允许的。一旦被发现,公司要接受的惩罚可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