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货运企业由于自有车辆运力不足,将所承担的货运业务交与挂靠车辆承运。双方签订协议,货运企业按运费的10%收取承运管理费,不承担其他责任。货运输费已全部按该货运企业的名义申报纳税。该货运企业对挂靠车辆收取的货运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货运企业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挂靠方是营业税的纳税,应由挂靠方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被挂靠方收取:
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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