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乏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规范》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成员出资总额变更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贫总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必备事项,变更成员出资总额必然导致章程的修改,因此此项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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