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外资公司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制式文书的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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