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外资公司注册投资合伙人可以入伙、退伙,也可以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其他相关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姓名名或者名称的申请文书。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6)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陔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8)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按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相关规定提交文件。
(9)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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