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到所管辖的工商所参加年检,到期未年检的企业肯定会处以相应的处罚。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未申报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企业连续2年内没接受年检,除了吊销营业执照外,企业的法人代表将被记入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法人黑名单库》,3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因此,根据企业的各种不同情况以及地区管辖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罚规定,具体处罚按照所管辖的工商部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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