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中的经营辅助服务。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增值税税率征税,使用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再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为3%。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房产税税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房地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件》明确指出,出租房地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的房屋),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按征收率5%减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提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纳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与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不含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按5%减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预缴税金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税费=含税销售额÷(1+5%)×5%。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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