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践中,银行、保险、物流、建筑等行业集团企业都有很多下属分支机构。如果其下属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等级高,可以在发票领取、日常纳税等方面享受便利,在政府考核、招投标、融资等方面也能获得“加分”。税务机关于每年4月确定企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但不包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参与评价,是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和程序要求。在主体条件方面,15号公告条明确,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注册信息确认,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要求,注册确认,核算方法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价。做出评估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即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对指标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自助查询服务。

纳税评估主体不够全面。目前参与主体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应用查账征收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扣缴义务人和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相关文件。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但各省执行这些办法的情况有所不同。

信用评价指标与税收征管现状不匹配。纳税评价指标包括6个指标、20个二级指标和近100个三级指标,部分指标滞后、不活跃。

上述是小编对纳税信用等级复评如何办理,相关内容的介绍!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这么多,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小编会随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