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申请人终可以放松。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如果后续商标使用不当,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商标撤回”。下面将与你分享一些关于商标撤回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申请回避的依据

当一个喜爱的商标被他人预先注册时,获得该商标的途径是申请撤销,这可以通过以下六种便利条件得到确认。

看看商标是否被使用。如果使用,则取决于它是否标准化,例如它是否用于批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

查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商标可能因其自身主观因素而闲置;

看看注册地址是否一样。比较商标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样。如不一样,可能无法及时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也可能无法及时回复,从而被撤销;

看看你是否有商业资格。一些商品或服务涉及特定的行业,需要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运营。比如食物和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格,则意味着该商标不能正常使用;

它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商标?如果被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要业务所在类别的商标,撤销的可能性很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经营范围内注册的防御性商标,撤销的可能性较高;

无论注册时间是长是短,旧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来说,注册时间越长,商标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就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被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就越高。

二、申请回避的条件

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注册后,如果不使用,就是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也是他人注册相同或相似商标的障碍。对于闲置商标,当时法律规定了“清理”制度,即“收回三个商标”制度。

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例如,更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然后添加注册商标的标识。如果确实有必要改变,你应该重新申请一个新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缴纳费用并进行变更。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申请回避的过程

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连续三年向商标局提交《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该商标“未使用情况”;

第二步:被商标局接受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应当向注册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时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如经审查发现有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已被实际使用,将发出《商标说明继续有效决定书》,否则将发出《撤销商标注册决定书》;

第4步:申请撤销审查

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维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

申请商标撤销后,如何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事实上,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但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申请撤销的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四、商标撤回的注意事项三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按照该商标的当前注册人填写《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公告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申请撤销被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你应当在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过程中的,应当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撤回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的直接手段,也有助于消除商标注册障碍,避免浪费商标资源。企业应合理提出“三退”,规避“三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