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大企业来说,对于自己的品牌,他们会选择注册一个知名商标进行营销。下面将告诉你关于驰名商标的四个误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

知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公众所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只有当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请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可以停止本案所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2)驰名商标是终身的

市场主体的品牌意识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动态的事实。在一定时期内,某一市场主体具有较高的商标意识,符合驰名商标保护条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一定时期内,市场主体可能管理不善,商誉受损。因此,凝聚市场主体商誉的商标意识将受到不利影响并下降。在严重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本身甚至会消亡。

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仅对本案有效,即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案件认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想在其他情况下申请驰名保护,应当重新举证。此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只能作为受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3)“驰名商标”可以用作广告

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保护手段。只有当驰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扩大保护时,才能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和保护。

(4)驰名商标是产品质量的确保

驰名商标认定是在特定案例中评价市场主体商标在一定时期内的受欢迎程度,而产品质量监督不是商标和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

虽然公众基于熟悉的认知将“驰名商标”等同于“产品”,但他们认为驰名商标应该是产品质量的确保。然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具备质量确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