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基本属于汇算清缴时必定会调整的费用,因为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有一个双向的范围限制: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来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两个比例:60%和5‰,按照孰小原则扣除,主要是限制企业的胡吃海喝。而且这个当年未扣除的费用是不能结转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的,基于此税会之间就产生了永久性的差异,所以才会在“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之外产生一个“调增金额”,具体填报说明是这样的:
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有的财务财务人员看了感觉这个很简单,不就是比例问题嘛,一计算就可以了,实质真的不是这么简单。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畴
在企业的日常核算中到底哪些费用是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这个对扣除至关重要。在所有的税法中对于业务招待费都没有界定,甚至有的税种中将这种交际应酬性的费用直接认定为个人消费,比如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我们结合各文件,目前比较认可的业务招待费范围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等。
这种支出包括企业日常性的业务招待支出:比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还包括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用、招待客户的正常娱乐费用、安排客户旅游等的费用。
所以在日常核算中要准确列支业务招待费,既不能把不属于的费用列支,也不能把属于的费用列支到其他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要有相应的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所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列支时应有相应的扣除凭证和依据,具体归纳:
1、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
取得的扣除凭证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开具的发票应该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如果时赠送客户的礼品应有相应的个税代扣代缴记录等;
2、取得真实的扣除凭证
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如应有业务招待费的审批记录、有招待宾客的登记记录;有完整的招待费报销制度等;
3、要取得相应的关联性资料
如保留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依然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当然还有特殊的规定,如: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就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在汇算清缴时只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即A105000中反映,但实际存在比较大的税务风险,有的企业会拿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做纳税筹划,如果存在这种行为就要在过程中统筹支出;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超额列支扣除业务招待费实质属于偷税行为。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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