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转让定价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避税行为,是纳税人使用与税法立法意图相悖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是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是其他不足等,因此逐税不具有政府倡导性。
随着相关反避税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如果企业再贸然进行原先的转让定价行为,势必会遭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使企业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
针对转让定价风险,企业可实施如下策略进行防范。
(1)避免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是最优策略。
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所有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启动转让定价调查,所以对企业来讲,转让定价风险管理的最优策略就是避免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
税务机关的审计调查行为要受其控制的资源影响。
我国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也明确规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文档资料的企业;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所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企业应尽量减少导致上述容易产生高风险的交易。
(2)进行预约定价。
企业进行预约定价能够消除不确定性,使一些税收不确定事项能够确定下来,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定,无须进行估计。
预约定价可以大大减轻企业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还可以避免没完没了的讼诉程序。
在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中还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有些企业会经常面临转让定价调查,这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选择预约定价协议适用范围时,应注意选择那些风险比较大、企业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为非传统交易法或者企业面临特定的经营环境或经营战略,涉及无形资产等复杂的交易,难以寻找可比对象时进行预约定价,以降低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可能性。
(3)由避税转向税务筹划。
首先避税的空间随着消费税法等法规的完善会逐渐缩小,低层次的避税操作显得更加困难;其次企业跟政府之间应建立良好和谐的关系,企业站在更高的层次去进行税收筹划,去配合和顺应税收政策的引导。
具体的方法可以从下面这个案例中得到启示。
2.资本弱化风险的防范策略
(1)积极与所属税务机关沟通,充分利用独立交易原则降低税务成本。
2008年9月1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除对安全港规则有具体的表述外,还对于独立交易原则有一定的表述规定: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公司应充分利用该规则,积极提供资料,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充分阐述自身独立法人机构的运营方式、定价(利率确定)受到严格监控的现实状况,证明集团企业取得贷款的条件和税前扣除金额与从银行取得贷款完全一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安全港规则带来的冲击。
(2)积极对集团内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调配和优化,并合理确定企业的融资方式。
合理的资本结构及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更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集团企业应对从财务公司贷款、总公司或财务公司担保从银行贷款、从集团内其他单位接受委托贷款等不同融瓷方式讲行合理选择和分配,对非财务公司股东的集团企业可向上追溯母公司股东份额,确定税前融资额度。
这也是推动企业发展和降低税务成本的重要内容。
3.价外费用的税务风险防范
国家政府关于价外费用的处理方法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且征管技术日益提高,要防范该类税务风险,最好的办法便是学习掌握正确的价外费用处理方法。
价外费用核算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第一,应合理、准确判断哪些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这是进行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的前提。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①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除去上述三项符合条件的不包括在价外费用项目外,其余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特别提醒的是,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运费,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否则,要按价外费用纳税。
第二,应注意平销行为返还不是价外费用,而是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按含税收入直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
第三,应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
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在随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一并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对于当期不确认,需要视以后情况而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确认,计算销项税额。
第四,应注意价外费用核算的特殊性。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价外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计税工作中,应从有关会计科目中归集价外费用,计算申报纳税。
第五,价外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
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企业可根据这一规定开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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