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期在对一工业制造企业进行税收评定中发现,该企业对本公司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50万元,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企业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53万元,该企业认为手续费收入为免税收入,未将这部分手续费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补缴了该企业13.25万元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
“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以,税务机关返还给企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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