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公式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的呆账准备余额”,因与新税法有冲突不能再执行,那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
纳税调整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那这里的“本期转回额”是指什么?“本期计提额”按照什么标准计提?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
纳税调整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上述“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相当于以前年度计提的呆账准备,当期对方债务清偿等原因结转原计提呆账准备或价值恢复不再有减值迹象而转回原计提呆账准备的部分。
“本期计提额”是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这个数字完全是会计口径下的准备科目当期计提额,会计上根据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实际减值状态确定适当比例,应该怎么计提还是怎么计提,但税法上能否列支要按税法口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的纳税调整额,正是要把这部分按会计口径计提的准备按税法口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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