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地产开发地产项目,政府对地产公司在项目中进行土地整治、配套建设市政道路及沿江绿化景观带市政公共设施,予以补助1000万元,请问地产公司对此笔款项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成本是否需扣除此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的这笔政府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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