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我公司是做制冷设备的,现给客户提供制冷系统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请问是否可以开取发票,内容为:
1、制冷系统设计费
2、制冷系统服务费;我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技术咨询服务这一项。如果不能开发票是否可以去国税局代开?
解答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因此,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认定其销售行为的性质。如还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详细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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