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2009年3月份从一房产公司预购商业用房,合同总价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6月交付,公司从银行等单位借款1000万元,用途为购置商业用房,公司2009年3月已预付1300万元,请问,从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间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答:
可以资本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各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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