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滞纳金和罚款?根据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金额为基数,不含滞纳金和罚款。”众所周知,营改增后,教育费附加是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3%征收的。那么,除了上述规定,关于教育附加费还有哪些相关规定呢?让我们来看看边肖吧!
1.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滞纳金和罚款?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基数,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教育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应作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
将当期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定的增值税纳入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4.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的,随“二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营改增后,增值税、消费税先退后补、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退)附“二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是否需要一并缴纳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二条: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6.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优惠,月或季度销售限额标准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企服快车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目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费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费义务人。”
7.已享受教育费附加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再享受税额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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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额的50%以内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收。
依法享受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8.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否包含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
“对增值税期末实行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允许其将已退还的增值税金额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9.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劳务、销售和租赁不动产的,应当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预缴的增值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减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
“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从其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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