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6项,但在申报月份没有扣除。我该怎么办?别急,看看怎么和肖伟打交道吧~

1.工资薪金收入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其本年度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提前抵扣税款。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申报中扣除。

同时,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扣除其中一项相同的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税款中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未全额享受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或者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没有工资薪金,只有劳务报酬、稿酬和版税。

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非居民个人成为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应当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代扣代缴方式不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当将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告知扣缴义务人。年度结束后,按照居民有关规定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