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方式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审批:
(1)净资产验证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者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
1.参照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指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上述方法难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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