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如果集团成员免费贷款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请问增值税免税期限只有11个月,还是在合同期内免征增值税?
问:如果增值税免税,所得税也免税吗?
答:你好,你的信息已经收到。请仔细检查上述问题的答案如下。
答复如下:
根据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价款证明的当天;如果先开发票,就是开发票的当天。
已收销售款,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之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和无形资产转移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之日。
(2)纳税人预先提供租赁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劳务和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请自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含企业集团)之间未偿还的资金借款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包括企业集团)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的行为,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是关于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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