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找国企小编,收到一个纳税人的问题。“我公司与A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经济纠纷。虽然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直没有送到我司。最近合同纠纷已解决,但我司发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认证抵扣时限。那么,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如果有,怎么做?”
纳税人,你在实践中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吗?别急,接下来边肖给大家讲一下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后能否抵扣的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在增值税发票选用确认平台进行认证或登记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比对。"
根据《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继续抵扣,经省税务局批准。允许扣除的客观原因和提交材料的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根据修订后的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确认或审核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省税务局认证、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以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二)增值税抵扣凭证被盗、被抢,或者因遗失、邮寄等原因逾期的;
(三)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或检查过程中扣留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未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和网络未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4)因经济纠纷,买卖双方未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账、重新登记税款耗时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
(五)企业纳税人因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或擅自离职等原因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申请逾期扣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2)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说明。
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审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如果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纳税人应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1.纳税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时,应说明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面积以及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
2.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重新登记纳税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当注明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登记新户时间、迁出和迁入地点等。
3.企业纳税人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发生了什么事,纳税人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企业内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的证明或说明。具体来说:
1.企业税务人员发生伤亡或突发危重疾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医院的证明;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或者检查过程中扣留增值税抵扣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明;
3.增值税抵扣凭证被盗、被抢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证明;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提供卖方出具的资料;
5.因邮件丢失或错寄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工整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剪成与原票相同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