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规范》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由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现行安全管理称之为制定岗位“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分担”),并形成文件加以传达。
“安全职责”就是每个员工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项业务工作、作业活动全过程的具体的行为守则,包括在风险控制、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应起到或应尽到的法定的安全责任。
与电力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导则、规程、制度、办法等,都是生产活动中每个员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安全职责”就是结合岗位工作、作业、操作的具体实际,将“行规则”具体化为本岗位、本人的“行为守则”(即遵循规则的行为)。
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最高管理者(总经理、厂长、局长)的“安全职责”就必须制定“确保风险控制所需的资源”(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人、财、物、技术等资源)和“重大风险及时决策、治理”(确保维持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执行条文——守则,指执行“规则”的具体行为。
原电力部制定的“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行为规则),原国家电力公司规定的电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电力生产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行为守则)等,这些规则,守则,都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员工要执行的“安全职责”;每个岗位都要结合本职位在电力生产中的实际并制定出可操作的“安全职责”来执行上述规则、守则,以便在日常工作中把安全责任落实处,解决好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制定岗位“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级级有责”、“人人有责”,一定要制定出明确、可操作的岗位“安全职责”。
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落实到每一项生产活动中去;才能使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两个部分有效地运作起来。
如果未制定岗位“安全职责”,或制定的“安全职责”全厂只有几条,“三级控制”责任和岗位安全职责不明确,领导只是号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而自身没有履行“建立、健全”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没有把各级员工要履行的许多“行为规则”转化为“行为守则”,则这种不具体、较难操作的岗位“安全职责”是难以落到实处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两个部分”也很难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安全生产也就谈不上“可控”、“在控”,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将难以维持。
明确审核职责。
完成审核任务,需要规定下列人员的职责。
一、最高管理者应赋予审核小组权威性。
审核是对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是否符合准则要求的认证、评价和验收,要为管理评审做决策时参考,因此保证各部门、各层次人员对审核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很重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为此,经过培训取得“内审员合格证”的员工,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批准其为企业审核工作的内部审核员,并号召全体员工支持审核小组的工作。
二、管理者代表要亲自抓好内审全过程各项工作。
管理者代表承担内审领导工作,建立内审工作程序(包括培训人员、组织内审小组、制定内审计划、组织实施内审工作、审批“审核报告”及不符合的纠正和验证工作等)。
当审核组与被审核部门或层次员工发生对审核发现的不符合有争执时,要进行仲裁;仲裁不了时,要及时报告给最高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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