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办税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转变后的内容,快来一起学习吧!
1.税率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由适用3%、5%征收率,变为适用13%、9%、6%、0%几档税率,一些特殊业务还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简易征收方式下适用征收率,可适用3%和5%。
2.申报期限
由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申报,也可以选择按季申报,变为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
3.计税方式
由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变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4.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行业或情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不符合特定行业或情形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开具。
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基本税率开具,简易计税方法下按征收率开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5.发票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计税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金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形除外),税金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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