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作为人民法院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为适应审判实践新需要所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它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费用、时间、精力等;又极大地促进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减少这一中间环节送达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尤其是对于恶意逃避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不能的情况下,用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集中送达、微信、短信等送达方式,保证了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常推进。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方法和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电子送达的功能效用,但在案件办理实践当中,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其一,关于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院应当在《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有关事项中明确载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使用说明等,尤其是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均可以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正确引导当事人在签署确认书时做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意思表示,明确其接受电子送达的方式方法。
其二,认真甄别适用对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所有当事人一概适用电子送达,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当事人中相当一部分是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的老年人,对电子产品的使用存在一定障碍,对于此类对象应当谨慎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慎用短信通知、微信联系等,应尽可能的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或在电话沟通到位的前提下辅助其他方式确认送达成功。
对文化层次较高的中青年当事人,应积极引导其采用电子方式参与诉讼,以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其三,关于电话沟通。
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应当用好、用活电话沟通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但应做到全程留痕,电话通知时应明确开庭时间、地点等核心信息,并在电话告知后及时再次发送信息告知提醒,并及时以文字载体方式将相关送达过程存卷备查。
其四,关于微信送达。
微信是目前最方便快捷、使用率最高的线上交流方式,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但在微信送达时应充分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
一是要提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取得当事人充分的理解和配合,及时确定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固定微信送达号码,避免出现送达瑕疵;二是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保持与当事人的正确交往,保持人民法官的正面形象。
电子送达目前仍处于探索、践行阶段,这要求我们广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思考、积极总结归纳,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当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张利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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