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院里上映了一部新片,《我不是药神》,被称之为难得的国产好片,这部电影之所以这么火爆,是因为他把现代医药的伦理冲突困境展露无遗,选取的药物原型也是争议****大的癌症神药格列卫。下面跟随小编来谈谈关于“我不是药神”的专利科普。
“专利垄断”带来的巨大差价
▲全球主要跨国药企近年研发支出
首先,专利和垄断,不是一个概念,放在一起说并不合适。专利是法定的排他权,限制别人的抄袭;而正常行使知识产权并不叫垄断,搞小动作限制竞争,那才可能算是垄断。
其次,专利药,或者我们叫它原研药,20000块价格较之仿制药几千元的价格,差的并不是专利导致的价格上升。
专利只是防止别人制造、销售你的专利产品。但是,专利药也就是原研药,背后包含的是巨额的研发成本。
诺华公司2007年到2011年之间的研发成本是836亿美金,然而被批准上市的药只有21种,而且并不是每一种都能卖出好价格的。这800多亿美金,放在2009年可以买800个C罗;放在今年,可以买400个姆巴佩。
所以,拿非注册的印度仿制药来和正规药品比价格,是没有可比性的。而假如我们把它归结到“专利垄断”,****误解了垄断;第二,抹黑了专利,第三,误导了读者。
为何印度可以仿制专利神药格列卫
印度1995年申请加入WTO之后,设立了10年过渡期。在此这10年中,仍然沿用其1970年的专利法,即印度政府仍然可以拒绝药物产品的专利,所以1995年之前的仿制药仍将游离于专利法之外。
而从格列卫在美国FDA(药品食品监督局)橙皮书登记的专利来看,一共涉及四件专利,****早的化合物专利US5521184A申请于1994年,早于1995年。它以及后面的US6958335B
2、US6894051B
1、USRE043932E也都没有对应的印度专利保护。
所以,只要印度的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印度药企就可以仿制格列卫。
中国为何不能仿制神药格列卫
为何在中国不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格列卫,是因为在中国专利法禁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但是,为何不可以在中国仿制格列卫。那这个问题就不能用专利来回答,而应该用药监局的视角来回答。
因为,能不能仿制一种原研药,一定是要获得药监局批准的,而且怎么申请,怎么批准,批准几个都是有规定的。
而知识产权问题,也必须是药监局在审批时不得不尊重的。虽然格列卫在中国专利失效后,仿制药才能上市,但是在专利失效之前,你想在政策允许的时间内,开展活性成分合成、剂型仿制、临床实验、一致性评价等一系列仿制工作,为上市做准备,这些都是允许的,但是需要提前在药监局备案。
可以说,仿制格列卫的工作,在专利法允许的范畴,药监局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在中国格列卫专利有效期内进行的;但是生产、上市仿制出来的格列卫,必须是在我国药监局批准之后,原研药专利失效之后才能进行的。
为何不能从其他国家进口格列卫
从其他国家进口药,再到中国进行销售。不是你想干就能干的,因为药品不是一般的商品。
简单来说,不管你进口的药是来自印度的仿制药,还是美国原产的正品药,你想光明正大的在中国市场堂而皇之的卖掉,是需要药监局批准的。
因为这些药是要给国人用,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临床实验、一致性评价试验来证明给中国人吃了是有效果的,安全的,而且需要去药监局拿到“国药准字”号,否则都是卖!假!药!
对的,你没有看错,无论你卖的是印度仿制的格列卫,还是美国原装进口的格列卫,只要是没有在我国药监部门注册,你跟卖假药的性质是一样的!
而为什么不先考虑专利侵权的问题?
侵犯专利权,大部分是民事责任;但是卖假药,直接就是刑事责任,是要坐牢的,你说哪个严重?
为什么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所谓专利权用尽,指的是如果你从美国买了正规的格列卫,然后在把格列卫人肉扛到中国,然后加价卖出去。这种行为才可以讨论,是否能用专利权用尽原则,来针对诺华公司在中国的专利,进行不侵权抗辩。
当然,如果你从美国的药店直接购买,且没有什么其它附加条件。从美国近年来的判例来看,是属于专利权用尽的。在美国是允许你出口到中国的。
但是,在中国你会遇到****大的麻烦还是来自诺华公司。他们会对市场做监控,也许你在自家药店卖自己进口的美国格列卫,不用多久就会被诺华发现。
但是,诺华一定不会用专利侵权来整治你,一定是直接投诉你卖!假!药!
根本不会给你专利权用尽,进行不侵权抗辩的机会。
为何中国没有格列卫
我们都知道,格列卫不是印度研发的,是印度仿制的,说通俗点就是抄袭,既然印度都仿制的出来,中国为什么没有自己的格列卫,难道中国的仿制能力还比不过印度?
印度大规模仿制外国药品,有些药物甚至美国刚上架几个月,印度那边的仿制药就出炉,之所以如此规模化,是因为印度在1970年的《专利法》放弃了对药品化合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否认外国药企的专利权,允许本国企业生产仿制药,所以印度成了世界药厂。
对于印度产格列卫而言,他在印度是合法且有效的真药,但是到了中国,就是无法拿到行政批文的假药,中国是保护国际药企的专利权的,印度产格列卫明显侵害了诺华公司的专利权,所以当然不会被允许进口。由于不允许侵犯诺华的专利权,中国的药企也不敢去偷偷研发生产格列卫。
专利保护和人命谁更大
中国对专利进行保护,这件事肯定是正确的。任何一个专利的发明都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不对专利进行保护,那么在发展的前期抄先进国家,但到了发展的后期,就会被动挨打。
例如中国,原创和自主研发能力非常薄弱,其核心原因并不是什么填鸭式教学压抑了学生的想象力,根本原因是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根本不重视对专利发明的保护,抄袭成风,谁也不愿意踏踏实实搞研发。研究出新东西一下子就被他人抄袭了,既然这样,还干嘛去搞研究,跟着抄别人的就是了。
如果一个社会都是这种思维,那么他永远只能从事低级制造,永远只能跟着发达国家屁股后面走,因为你始终慢半拍,你不会自主研发,只会抄袭。有些产品是很容易仿制,但像工业母机这种高精尖产品,你就是仿制能力再强,你连样机都拿不到,拿到的产品一般都差个三四代,所以你就根本没办法仿制。这种高精尖的东西只能靠自己研发,别无他法。
所以,对专利的保护是正确且有必要的,只要这个专利是别人发明的,无论售价多贵,都是有道理的。但当专利保护和人命牵扯到一起的时候,事情就变的复杂棘手了。
赚取专利费而导致很多病人吃不起药只能凄惨的死亡,这种明知道生路在哪里,只因为穷而眼睁睁的看着自己死去的悲剧,是任何一国的伦理都无法接受的。研发一种新药的成本通常都在10亿美元以上,医药公司很困难,但是病人因此倾家荡产,也很困难,我们不能单纯的倾向于某一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是互相制衡的,为了社会公平,牺牲一点社会效率,都是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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