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会计工作量大减了!税务取消25项工作证明,19年年底前,将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重磅政策发票大改
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还有其他新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2019年底前压减到5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地方要压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
(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
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
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税务总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这意味着,“以票控账”、“以票审计”、“以票税务稽查”已经越来越近!
有了企业所有电子发票的信息,企业的每一个举动,都在税局的控制之内。
坚定的做一个纳税良民吧,偷税漏税以后将是死路一条。
这里要提醒电商用户的是:假如没有真实业务,真的不要再找发票抵扣了,“金三”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取消25项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前期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
此次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中,有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通过第三方取得的证明,如发票票证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其余20项是原本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自有法定证照等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据了解,税务总局将取消证明事项作为简化税收优惠事项办理,增进减税降费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此次公布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中,有19项涉及税收优惠办理。
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分三批共取消6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231个具体办税事项。
25项证明事项取消后怎么办?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主要包括部门内部核查、信息共享、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等,请戳下图了解详情↓
2019年底!发票巨变!
1、发票改革!
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
2、(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涉税方案
(1)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给予出口退税。
(2)对境外进入物理围网区域内的货物、物理围网区域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
扩大新片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片区税收政策。
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实施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
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
3、个税政策
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
4、其他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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