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暂缓执行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每日星球日报发现,每次暂缓诉讼的原因都是“因为本案审理需要本院受理(2020)京04民初497)以审判结果为依据北京变更公司法人,民事案件尚未结案,本案应中止审理。”

这意味着,只要“497号”民事诉讼未结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吴继涵变更法人的行政诉讼。

什么是“497号”民事诉讼?

据了解,“497”案的案件编号为:

(2020)京04民初497。

据每日星球日报报道,2019年11月20日,詹克团提起诉讼,确认其有效海淀区法院决议,要求确认吴继涵于2019年10月28日代表香港比特签署的股东决定(任命吴继涵为北京比特执行董事,免去詹克团原执行董事)未成立,案件已于2020年,海淀区法院于1月8日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6月2日裁定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北京比特大陆的法定代表人纠纷,北京亦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纪凤建告诉每日星球日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纠纷的实质其实是股东决议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

香港比特大陆是北京比特大陆的唯一股东。

香港比特大陆对北京比特大陆重大事项的决定称为股东决定。

吴忌寒是香港比特大陆的执行董事。

从法律上讲,他可以代表香港比特大陆代替北京比特大陆。

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第497号民事诉讼案要解决的争议是吴继涵代表香港比特大陆作出的股东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将根据本案审理结果,对北京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合法作出判断。

相关变更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10月28日,吴忌寒代表香港比特大陆作出股东决定,任命吴忌寒为北京比特大陆执行董事,罢免詹克团原执行董事。

根据股东决定,吴忌寒变更北京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职务。

但是,吴忌寒的变动并不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人在工商局登记,属于行政登记行为。

工商局没有义务对此类行政登记活动进行事实核查。

简单来说,工商局不会主动核实法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登记材料存在错误,损害企服快车当事人利益的,被损害企服快车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北京比特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状态恢复至2019年10月28日前,撤销吴继涵领衔的??前两次注册变更。

每日星球日报获得的两份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行政复议文件显示,在吴忌寒的第一次法人变更中,北京比特大陆任意变更了《股东决定书》第5项。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对《股东决定》的擅自修改,有损《股东决定》的真实性。

吴忌寒在进行第二次法人变更时,在北京比特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条款修改》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明显有误。

今年5月9日,詹克团在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职务正式恢复。

当前业务信息栏显示,比特大陆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詹克团

至于吴忌寒未来是否有机会重新接任北京比特大陆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季凤健律师表示,这完全取决于第497号民事诉讼案的结果,至于什么时候开庭。

最终确定的,季凤建律师认为北京变更公司法人,这个时间很难预测,因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因疫情暂停审理、因送达延误等。

原告和被告也可以和解和撤诉,从而迅速结束这一系列的诉讼程序。

据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是按照两审终审制度进行的。

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上诉的,判决自15日后生效。

一审一般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的,进入二审程序,按照二审审理期限进行审理,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审案件。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裁。

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对于“497号”民事诉讼判决可能产生的结果,纪凤建律师表示,本案涉及比特大陆的全球架构。

公司章程、香港比特大陆母公司开曼比特大陆股东决议及相关诉讼结果。

季风建律师粗略估计,这个案子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才能有结果。

综上所述,在“497号”民事诉讼正式终结之前,吴忌寒很难再次改变北京比特大陆法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