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行使终止合同的选择权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合同、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四个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大幅贬损。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参与民事活动。

一、破产管理人行使解除合同选择权的条件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行使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理决定终止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终止的合同,仅限于债务人和对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完成的合同。司盟企业服务提醒,未完成的合同包括双方未完成的合同、双方部分履行的合同和企服快车部分履行的合同。

3.决定终止的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4.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大幅贬损。

二、公司宣布破产剩余债务怎么赔偿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的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