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与破产重组都少不了法院的参与,但是这两者有一定差异,破产重组是复活的唯一希望,那么破产重组法院怎么划转股权?接下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破产重组法院怎么划转股权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重组法院怎么划转股权
在重组期间法院是不参与实质性操作的,因此不能强制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因此,法律并没有对所有的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限制。
也就是说,持股人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也就是说,法院没有权利强制,但股东如果想转让还是有可能的。
二、 中国法律中关于规范公司并购的规范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目前的并购,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而是部分有法可依。
但在这可依的部分里,又因法律法规零散、不系统,加之规定有些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这主要集中在:
(一) 律规范之间缺乏一致性,甚至相互冲突
在并购问题上,我国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令,加上多年以来的主体立法的积习,即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不同形式的企业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以至许多规定之间不时回有冲突。
例如:有关集体企业兼并是否要经过或如何经过批准这一问题上,有关的规定就大不一样。
1989年2月19日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而1990年6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分立、合并等须经原批准该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共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1991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分立、合并、停产、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把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分为乡村与城镇两类,但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范围。
而“备案”、“核准”、“批准”的要求却显然是相冲突的。
(二) 套法律规范不及时,存在法律空白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还有,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上述这些“另行规定”也都是至今未见,实际无规定。
(三)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法律漏洞
并购中有些基本问题,我国至今未有规定。
例如收购中对与股票有关的特别权如期权、认股证等,就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而实际上,在不少上市公司的股票已出现有这些权利。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收购问题,在我国是允许还是不允许?如果允许,条件是什么?应如何操作?要不要取得批准?等等,也没有规定。
还有,并购中出现的争议的管辖问题,谁来管辖?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如证监会?还是可以仲裁?还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调处,不服再进入司法程序?这些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决。
出现了并购争议,不知该向谁申请处理,有的法院或政府机关受理了争议,却又找不出相应的法律根据。
而这事实上就为许多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兼并重组主体有哪些
兼并重组,即企业的兼并重组, 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