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合同终止权包括经理在收到申请受理后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的内容,视为终止合同;终止权不得随意滥用。

公司破产的基本流程包括当事人申请破产、法院立案审查等。

一、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权的内容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权的内容包括:

1.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天内未答复”,视为终止合同;

2.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只是一项权利,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终止;在权利救济渠道上,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二、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区别

①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

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②清偿顺序不同。

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共同之处:都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保证,且它们不同于一般债务,不能按照普通债务进行清偿,在破产过程中是以企业的财产随时拨付的,而不像其他债务要在最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后才得到清偿。

区别: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破产申请受理费;召开债权人会议所需费用;

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为保证债务人财产管理与破产实务的正常进行聘用工作人员所开支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各种债务,包括履行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继续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常规型和程序性支出,这些费用不支出的话,破产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

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不是常规性的支出。

三、债务人如何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启动以案件的受理为标志。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非破产清算组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实际给付内容的债权;

2、须为已到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