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有时需要清算。一般来说,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清算公告。对于公司来说,清算公告应该有多少次?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将为您带来几次公司清算公告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清算公告多少次?
公告一次,公告六十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时,不得清偿债权人。
二、公司清算的费用如何确定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费用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并未规定清算费用的认定标准,也没列举清算费用的范围。不过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
(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于基本理论的相似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清算(破产)费用规定可以在确定《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所规定的“清算费用”时作参照之用。
因为清算费用的优先偿付性,清算费用的支出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清算费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三、公司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公司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如下: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主张股东、董事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2.怠于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股东、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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