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很少选择破产重组,因为破产重组失败可能得不到最后一分钱,那么破产重组应该提供什么申请材料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破产重组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重组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重组时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重组申请书;
2、债权的性质、金额、担保和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应当提交有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强制执行申请的依据;无有效法律文件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交追回、收集的依据);
4、债务人主体资格证书;
5、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6、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重组的,应当提交材料:
1、书面重组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4、企业职工情况;
5、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重组批准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重组的决议;
6、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书面说明企业损失,并附审计报告;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清单,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
9、企业现有房地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信息,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户、资金;
11、债权清单,列出企业债务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权金额、发生时间、催偿还时间;
12、债务清单、债权人名称、住所(包括联系方式)、债务金额、发生时间;
13、企业涉及的担保;
14、企业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15、对社会影响的初步重组计划和评估;
16、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如不能提交,必须提交正当理由说明)、紧急情况说明(如企业即将实施,涉及各种安全隐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企业党组织和情况。
二、企业破产申请流程一般多长时间
企业办理破产的时间视公司情况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的分配方式
1、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第三顺序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则按每10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例如,在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则第二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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