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条件的,需要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时需要偿还债务。那么,如何分配清算剩余无法收回的债权呢?让我们跟随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了解更多信息。

一、如何分配清算剩余无法收回的债权?

公司清算有剩余对外债权的,清算实现债权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计划,并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分别支付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不得按照前款规定分配给股东。

二、企业清算的分类

为了加强对企业清算的管理,需要对清算进行分类。

(一)按企业清算的不同原因,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按经营期限是否届满,可分为期满自动解散清算和提前被迫解散清算;按企业法人地位终止的程度,可分为完全解散清算和非完全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按申请破产的主体,可分为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和共同之处。

(二)按企业清算的不同性质,分为自愿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自愿清算和行政清算并不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一般不得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不停止支付清算;司法清算是在资不抵债的条件下进行的,要停止支付行为,因此又称为停止支付清算。

三、关于公司清算与公司解散的关系问题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延续和结果。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但有时公司解散也是一种因外界行为的发生或法律强制性要求而发生的被迫行为,如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等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如,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从而使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法律上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一定清算,公司法也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