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与解释清算的区别在于清算的性质、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利益关系的重点。破产清算的过程是宣布公司破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变价计划和执行计划。
一、破产清算与解释清算的区别
破产清算与解释清算的区别如下:
1.清算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未完全丧失,清算期间仍享有限制性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除了结束企业未完成的业务、收取债权和偿还债务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投资者的利益。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主要是调整企业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即企业有限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二、清算组备案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三、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资格要求?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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