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后,债务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其中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申请破产、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小组制定清算计划并开始清算。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一、企业破产清算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清算后,债务按一定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下:
1.首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债务人财产无管理产生的债务等债务。
2.其他债务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贴、抚恤金等;
(二)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除前项规定外;
(3)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企业职工补偿情况
企业破产后企业应当向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
第46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含义是什么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因调协成立而终结;
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终结;
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止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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