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至少要求三人,小组成员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算组也是破产经理,一般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财产专项组织,清算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聘请人员。
一、清算组成员需要多少人?
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范围,本条所介绍的清算组仅指破产清算。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机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罚和分配破产财产。
各国对清算组或类似清算组的成立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是按照国家服务条例任命的公共财产受托人。
债权人只能委派专家协助他管理。
《智利动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公职破产财产管理人组成的“破产总局”进行清算。
《英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选择和委托破产财产的管理人。
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指定。
专业人员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学家、审计师等。
清算组成立后,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聘用工作人员。
由人民法院领导的清算组负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的活动。
二、公司的清算的程序
公司的清算的程序大致如下: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终结。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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