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公司破产都让股权变得毫无价值,有些公司的股权仍然很有价值,那么股权在破产重组期间可以转让吗?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破产重组期间股权转让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重组期间股权能否转让
在重组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由重组人完全负责,投资者已经失去了对债务人事务的决定权。
因此,债务人的投资者不得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此外,在重组期间,如果允许投资者转让股权,将导致债务人股价大幅下跌,这将使原本困难的债务人更加困难,从而直接影响重组程序的进行。
此外,如果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他们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重组期间,债务人投资者不得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重组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债务人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价的稳定,也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尽最大努力为债务人服务,因为他们对债务人有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限制所有持股人转让股票。
也就是说,持股人可以在没有上述身份的情况下转让其持有的股票。
二、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
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费用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破产实践与理论来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
1、 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
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 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
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
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
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
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费用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三、公司申请破产后欠别人的钱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后欠别人的钱的处理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您,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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