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司的清算对员工会有一定的赔偿标准。那么,公司的清算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清算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您阅读!以下内容供您参考和学习,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清算赔偿标准
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一年以上六个月以上按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六个月以下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按同一顺序偿还的,按比例分配。公司关闭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员工终止合同补偿。标准为:
工作满一年的,应当给予一个月的补偿(月平均工资)。十年后,应当给予十个月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2)劳动关系终止或终止工资、经济补偿、福利纠纷,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日期为劳动纠纷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劳动争议之日。
二、清算组成立文件规定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当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见,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的是,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如下特殊性: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是在企业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在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若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已实际资不抵债时,企业可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成立清算组织。
2、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时成立。
3、破产企业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来组织成立的;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则是由企业的投资人、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来组织成立的,一般由企业内部机构或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员因为业务关系而相互配合,其作为独立机构的特性不像破产企业清算组那样明显。
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或功能具有特殊性
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 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三、公司被吊销未清算能否解散
公司是在解散后才进行清算的,如果公司未解散或者未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公司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所以正确的程序应该是公司解散,然后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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