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国有企业来说,一般经营是基于国家政策的,但也有一些国有企业因为进一步破产,此时要注意员工的安排。
那么,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一、国有企业破产重组职工补偿标准
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的一般标准是按照正常程序重组的国有企业 ,根据财政企业[2002]313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虽然地方政府颁布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其主要规定是指劳动部发布[1994]4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劳动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以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
企业经营者也应当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小公司破产怎么办
小公司破产的办法是:债务应当由企业的财产承担。
债务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三、企业破产的债权申报期限
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超过三十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