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破产清算有具体的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一般破产清算由法院管辖,法律如何规定。因此,下一步将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破产清算哪个法院管辖权,我希望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哪个法院管辖破产清算?

(一)区域管辖。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按照司法解释,是指企业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处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权。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权按以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破产案件。

3、企业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三、公司破产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的关系

公司破产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的关系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属于公司的资产,如果股东不如实出资的,对公司破产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而股东的出资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是不能抽逃公司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